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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一、現行勞工請假規則未有勞工之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之規定,勞工如欲奔喪,殆
    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二、有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為強
    化倫理,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增列勞工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之規定
    ,衡平勞雇雙方權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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