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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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3 條
工廠應備工人名冊,登記關於工人之左列事項,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案: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入廠年、月。
三、工作類別、時間及報酬。
四、工人體格。
五、在廠所受賞罰。
六、傷病種類及原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為符民主政府體制,故將官署改為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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