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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3 月 04 日廢止)
第 3 條
定義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謂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 (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公業所定之工作時間) ,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 ,其縮短之時數,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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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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