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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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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收到上述函件後,應於十日內作成罰鍰處分書 (如附件二) 
    送達被處分人,並限於送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但如有必要查證
    有關事項者得延長之,至遲不得超過十五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