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 機構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 契約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機關組織改制,機關業務職掌之調整,本基金之監督由勞動部負責,有關臺 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之委託契約應送請勞動部備查,爰第二項酌作 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