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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 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
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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