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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廢止)
第 3 條
為有效管理本專款,特設置本會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 (
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管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
人員兼任;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下列單位遴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至三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財政部一人。
四、經濟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七、基隆市政府一人。
八、台中縣政府一人。
九、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一、台南市政府一人。
十二、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下設行政、總務及會計三組,每組置幹事二人
至三人,均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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