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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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酌「公共場所哺(集) 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訂 定。
(一)為確保受僱者哺(集)乳過程之衛生,須提供洗手設施,惟考量職場增設管線
之困難,得以鄰近洗手台或提供乾洗手劑為彈性處理,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明定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及安全性。另應具良好有效之通風,惟不限定方式
,可以對流之窗戶、抽風機、電風扇或冷氣機等方式處理。
(三)明定哺(集)乳室之基本配備。
1.考量受僱者哺(集)乳之舒適及放置集乳器、奶瓶等物品之便利,爰為第一
目及第二目規定。
2.考量受僱者使用電動 集乳器之便利,爰為 第三目規定。
3.考量受僱者於職場停留時間較長,為妥善保存母乳並避免遭受汙染,爰為第
四目規定。
4.為清潔所需,並維護 環境之空氣清新,爰 為第五目規定。
(四)為維護哺(集)乳室設備之完整性、維持環境之整潔,應訂定相關使用規範供
使用者遵循,爰為第四款規定。
-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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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