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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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之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
    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二、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
三、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
四、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酌「公共場所哺(集) 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訂 定。
(一)為確保受僱者哺(集)乳過程之衛生,須提供洗手設施,惟考量職場增設管線
      之困難,得以鄰近洗手台或提供乾洗手劑為彈性處理,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明定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及安全性。另應具良好有效之通風,惟不限定方式
      ,可以對流之窗戶、抽風機、電風扇或冷氣機等方式處理。
(三)明定哺(集)乳室之基本配備。
      1.考量受僱者哺(集)乳之舒適及放置集乳器、奶瓶等物品之便利,爰為第一
        目及第二目規定。
      2.考量受僱者使用電動 集乳器之便利,爰為 第三目規定。
      3.考量受僱者於職場停留時間較長,為妥善保存母乳並避免遭受汙染,爰為第
        四目規定。
      4.為清潔所需,並維護 環境之空氣清新,爰 為第五目規定。
(四)為維護哺(集)乳室設備之完整性、維持環境之整潔,應訂定相關使用規範供
      使用者遵循,爰為第四款規定。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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