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 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 保期間符合第八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