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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之審查,由審查會召集人按各委員專長分科擔任
,採隨機分案方式辦理。
勞保局應詳列各特約醫療院、所醫事人數、設施規模等資料,供委員審核
之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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