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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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經核定之收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