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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3 條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 ,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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