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 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 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 郵局之郵戳為憑。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不服之表示者, 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勞 保局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改由中央 主管機關負責,爰修正相關文字。 二、第四項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之二條次變更,酌修所引條次及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