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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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
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
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
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一、配合法制體例,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但書之「情形特殊者」,係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專案檢查或被保險人對醫療
    機構之健康檢查過程、結果有疑義,經認定須實施第二次健檢,或離島之投保單
    位因安排健檢不易,須配合健檢醫院作業而提前受檢等情形,可不受ㄧ年以ㄧ次
    為限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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