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 理勞工保險手續者,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將勞工姓名、 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 保局)。 前項勞工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以一百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 限於十五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