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3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
    理勞工保險手續者,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將勞工姓名、
    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
    保局)。
    前項勞工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以一百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
    限於十五日內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