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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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修正名稱說明》
查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制度分為「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考量「教學醫院
評鑑」目的為評量醫院是否具備提供醫療人員訓練、臨床見習之資格,與「醫院評鑑
」為評量醫院醫療品質之目的不同,又為增進被保險人職業病就醫之便利性,爰本辦
法名稱酌作修正。
二、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所屬機關名稱變更,修正「勞工保險局」為「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
-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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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職業病門診單之取得方式除向保險人申領外,亦可於該局全球資訊網自行下載列
印,另本法第三條定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爰酌修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