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保單位逾寬限期間仍未繳納保險費者,本局應於次月底前以雙掛號 書面限其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投保單位經移送行政執行,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 本局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向其主持人、代表人或負責人寄發 雙掛號書面令其限期繳納。 職業工會或漁會被保險人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逾六個月仍未繳納保險 費者,本局應以雙掛號書面限其於次月底前繳納。 經依前三項規定催繳,屆期仍未繳納者,本局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所屬各地分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