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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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錶壓力」改「表壓力」(以下同)、增列「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
」
二、本條規定小型鍋爐之定義,其範圍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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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三.五修正為三點五,○.○七
修正為零點零七。
二、配合經濟部公告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三、危險性設備之容量,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四條已有規定,本
條無須重複贅述,爰予刪除。
四、為與國際接軌,爰導入壓力單位之國際 SI 單位百萬帕斯卡(MPa) ,一帕斯卡
Pa (Pascal) 等於每平方公尺面積均勻承受一牛頓之垂直力時之壓力,故每平
方公分一公斤約等於○.一 MPa。壓力之國際 SI 單位為 Pa (帕斯卡),百萬
帕斯卡為 MPa。於導入國際 SI 單位之初期,為利於對照,將公制單位與之並列
,以利使用之方便性。
五、國際間以往在度量衡單位使用上,以英制與公制為主,尚有其他度量衡制,致在
國際間造成單位換算十分繁複,國際度量衡局於一九六○年推動國際 SI 單位新
制(Syst'eme International d ’ Unit'es, 英文為 The International Sy-
stem of Units)」 ,簡稱 SI 單位制,以求國際間度量衡單位之統一,方便國
際間之交流與物理單位引用介面更具科學化,國際間已有採用 SI 單位制為全世
界通用制度之共識,歐美、日本等均已積極推動,我國亦應積極配合採取具體作
為,爰導入國際 SI 單位制。
六、本規則之壓力係以壓力表之壓力數值為準,稱表壓力(Gauge Pres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