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一、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環氧乙烷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危害分類,屬致癌性一級、致突變性一級及致生
殖毒性一級,爰參考日本「特定化學物質障害予防規則」之規定,增列其為附表
一第三款第一目表列之丙類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同時亦將其列為本條第一款之
特定管理物質,以要求雇主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就相關作業經歷及暴露處理情
形加強記錄及管理。
三、另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已將鎳及其化合
物增列為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另將三氧化二砷修正為砷及其化合物,以擴大保護
對象,本標準爰配合前開規則及參考日本類似之規定予以增列及修正。
-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
配合本標準所規定之特定化學物質,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
基於流行病學實證,暴露於 1,3-丁二烯及甲醛之作業環境可能致癌,爰將其增列為
第一款之特定管理物質,以要求雇主依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規定,就相關作業經歷及
暴露處理情形加強記錄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