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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
    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3,3 -二氯-
    4,4 -二胺基苯化甲烷、四羰化鎳、對-二甲胺基偶氮苯、β-丙內
    酯、環氧乙烷、奧黃、苯胺紅、石綿(不含青石綿、褐石綿)、鉻酸
    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重鉻酸及其鹽類、1,3 -
    丁二烯及甲醛(含各該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二、鈹及其化合物、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或鈹合金含鈹
    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之混合物(以下簡稱鈹等)。
三、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混合物。
四、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五、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一、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環氧乙烷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危害分類,屬致癌性一級、致突變性一級及致生
    殖毒性一級,爰參考日本「特定化學物質障害予防規則」之規定,增列其為附表
    一第三款第一目表列之丙類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同時亦將其列為本條第一款之
    特定管理物質,以要求雇主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就相關作業經歷及暴露處理情
    形加強記錄及管理。
三、另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已將鎳及其化合
    物增列為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另將三氧化二砷修正為砷及其化合物,以擴大保護
    對象,本標準爰配合前開規則及參考日本類似之規定予以增列及修正。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配合本標準所規定之特定化學物質,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基於流行病學實證,暴露於 1,3-丁二烯及甲醛之作業環境可能致癌,爰將其增列為
第一款之特定管理物質,以要求雇主依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規定,就相關作業經歷及
暴露處理情形加強記錄及管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