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鉛合金:指鉛與鉛以外金屬之合金中,鉛佔該合金重量百分之十以上 者。 二、鉛化合物:指氧化鉛類、氫氧化鉛、氯化鉛、碳酸鉛、矽酸鉛、硫酸 鉛、鉻酸鉛、鈦酸鉛、硼酸鉛、砷酸鉛、硝酸鉛、醋酸鉛及硬脂酸鉛 。 三、鉛混合物:指燒結礦、煙灰、電解漿泥及礦渣以外之鉛、鉛合金或鉛 化合物與其他物質之混合物。 四、鉛混存物:指鉛合金、鉛化合物、鉛混合物。 五、燒結礦:指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生成之燒結物。 六、礦渣:指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生成之殘渣。 七、煙灰:指鉛、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生成之灰狀物。 八、電解漿泥:指鉛、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電解生成之漿泥狀物。 九、燒結礦混存物:指燒結礦、礦渣、煙灰及電解漿泥。 十、含鉛塗料:指含有鉛化合物之塗料。 十一、鉛塵:指加工、研磨、加熱等產生之固體粒狀物及其氧化物如燻煙 等。 十二、密閉設備:指密閉鉛塵之發生源,使鉛塵不致散布之設備。 十三、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鉛塵之設備。 十四、整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鉛塵之設備。 十五、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之作業。 十六、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 一年內不再重覆者。 十七、通風不充分之場所:指室內對外開口面積未達底面積二十分之一以 上或全面積百分之三以上者。
一、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統一本法相關附屬法規用語,將第十五款之「時間短暫之作業」修正為「作業 時間短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