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四烷基鉛:指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
    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
二、加鉛汽油:指添加四烷基鉛之汽油。
三、裝置: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作業中使用之機械或設備。
四、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吸引並排出已發散四烷基鉛蒸氣之設備。
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儲槽、地下室、船艙、坑井或通風
    不充分之場所等內部空氣之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