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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3 條
雇主選用機器人時,應採取避免下列危害之措施:
一、錯誤操作、錯誤動作及故障時引起之危害。
二、動力源異常引起之危害。
三、因人、物之進入可動範圍引起之危害。
四、關連機器故障引起之危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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