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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氣閘室:指對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於進出作業室之際,實施加、減壓
    之處所。
二、耐氧試驗:指對從事異常氣壓作業勞工在高壓艙以每平方公分一點八
    公斤(六十呎)之壓力,使其呼吸純氧三十分鐘之試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增列「耐氧試驗」之用辭定義,當異常氣壓作業勞工有危難時,該勞工始得在高壓下
呼吸純氧予急救或治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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