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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停止機構:指衝剪機械檢出危險或異常時,能自動停止滑塊、刀
    具或撞錘(以下簡稱滑塊等)動作之機構。
二、緊急停止裝置:指衝剪機械發生危險或異常時,以人為操作而使滑塊
    等動作緊急停止之裝置。
三、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指手推刨床之覆蓋可隨加工材之進給而自動開
    閉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本標準用詞之涵義臻於明確,爰定義「快速停止機構」( quick stop
    mechanism )、「緊急停止裝置」( emergency stop device)、「可動式接觸
    預防裝置」等用詞,免遭誤用。
三、鑑於衝剪機械之專有名詞,於本標準相關條文中重複使用,惟因中文名詞未統一
    ,時有混用而滋生爭議。為求嚴謹及清楚分辨,爰新增「快速停止機構」等用詞
    定義,以資明確。
四、「快速停止機構」與「緊急停止裝置」之主要區別,在於前者藉自動檢測而使滑
    塊之動作停止,後者須賴人為操作而停止。
五、機構(mechanism ),指藉機件與接頭等以特定方式組合,使機件產生預期之運
    動模式而構成特定之機械功能者,為機械專有名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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