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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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業已針對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勞
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予以規劃補助事項,基於資源不重置,爰刪除現行
條文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二、原第三款移列為第一款;原第一款移列為第三款;原第六款移列為第二款;其餘
款次配合遞改。
三、本部正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款規定,並刪除現
行條文第四款規定;其餘款次配合遞改。
四、配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以獎勵或補助的精神,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
發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款有關貸款利息補貼之規定;其餘款次配合遞改。
五、為符合法例體制,並配合本辦法名稱之修正,將補助範圍及獎助事項分列,爰將
現行條文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另配合本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