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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程修改:指危險性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
    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二、液化石油氣:指混合三個碳及四個碳之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碳氫
    化合物。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指使用於冷凍、冷卻、冷藏、製冰及其他凍結使用
    之高壓氣體。
四、一般高壓氣體:指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以外之高壓氣體。
五、加氣站:指直接將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灌裝於「固定在使用該氣
    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六、審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
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一、修正第一款製程修改之定義,以與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之規定一致。
二、餘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一、為提升我國製程安全管理水準,並與國際接軌,爰參採美國、英國、歐盟等先進
    國家製程安全管理之變更規定,修正第一款製程修改之定義,以強化危險性工作
    場所製程安全。
二、舉例而言,事業單位原核准之危險物使用量為八千噸,如廠區內增設三座儲槽使
    危險物使用量增加至九千噸,本次變更即屬製程修改範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