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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
      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
      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
(四)受選拔前四年度未曾連續四年獲優良單位獎。
(五)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者,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或經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效期限內。
    事業單位以所屬部門參選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一、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變革,刪除「榮譽自護單位者」之文字。
二、有關「承攬人」係指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之承作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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