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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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認可醫療機構分類如下:
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將「指定」修正為「認可」。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