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 保手續。 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 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 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一、第一項酌修文字。 二、按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後,可能有再從事工作並參加勞工保 險,嗣後又退保之情形。為適度保障渠等勞工之勞工保險權益,現行條文定有得 以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後之一定期間內,再行辦理續保之規定。另考量工作 者之就業型態多元(如自營作業者),相關續保之規定應有一致性,爰修正第二 項文字。 三、為明確規範依本辦法續保者之保險效力起算時點,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