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失能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 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身體遺存障害」文字修正為「其失能程度」,「勞 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文字修正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
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