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就本法所明定「勞動檢查機構」、「代行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代行
檢查員」等專有名詞,詮釋其涵義,以利適用。
-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
89.07.19修正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一款有關省主管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
務設置專責檢查機構之規定刪除。
-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公營事業機構過往曾經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負責自用設備之檢查,惟考量有「球員
兼裁判」之嫌,後已停止其辦理代行檢查業務,且代行檢查機構係以非營利為目的,
本法第十九條亦規定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為符現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