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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由本會辦理。
前項技能競賽,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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