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技能競賽區分及舉辦年限,依下列方式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調整 之: (一) 全國技能競賽:每二年由我國自行辦理一次。 (二) 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二年由我國自行辦理一次。 (三) 國際技能競賽:每二年輪由各會員國舉理一次。 (四)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每二年輪由各會員國舉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