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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廢止)
3
三、收容單位:
(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經本會備案之外藉勞工收容單位(如本會職業
      訓練局網站─外籍勞工收容單位一覽表)。
(二)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三)由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
      託方式辦理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四)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交付收容於前揭以外之其他外籍勞工收
      容處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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