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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第 3 條
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判紹。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就業甄選。
七、應屆畢業生等專案就業服務。
八、職業分析。
九、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發市。
十、就業服務宣導。
十一、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
十二、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十三、上級政府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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