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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機關名稱變更,爰將本辦法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修正為「勞動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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