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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資格修件: 
(一)性別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服兵役。 
(二)年齡:五十五歲以下(第一類人員除外) 
(三)健康情形良好。 
(四)語文:諳英語文或擬派赴國家語文。 
(五)學歷: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特殊職類高中以上畢業)。 
(六)經歷: 
      1.第一類人員需具十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2.第二類人員需具副訓練師以上資格或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及乙
        級以上技術士證(特殊職類除外)。 
      3.第三類人員視工作需要個案認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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