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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地點應選擇交通便捷之處,其設施應依下列原
則為之:
一、空間及設施應顧及無障礙環境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要。
二、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台、門窗及電梯等應符合安全設計。
三、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應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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