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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  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 一般民眾及外國人 (不含非法外國人) 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
      、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幣二
      千元之獎勵金。
 (二) 警察人員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符合
      前點所定情形者,依查獲對象之名額,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之獎
      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
 (三) 依前點規定檢舉、查處非法外國人者,應俟外國人遣返出國,其獎
      勵金始得發放。因特殊法定原因無法出國者,應於獎勵金核發清冊
      備註欄內註明後發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