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社政、衛生及教育等單位提供 轉銜服務,並至少每半年一次邀集社政、衛生、教育等單位及當地特 殊教育學校(班)、高中(職)以上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校、身心障 礙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公、私立機構,召開就業轉銜聯繫會議,就 各單位之轉銜服務、資源連結、困難個案處理原則及業務宣導等協商 及研討,以整合當地資源辦理就業轉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