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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一般民眾及外國人(不含非法外國人)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
      、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幣二
      千元之獎勵金。但查獲案件中,有涉及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
      前段規定情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非法外國人者,依案件
      每案核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獎勵金。
(二)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之人員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
      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符合前點所定情形者,依查獲對象之名額,每
      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
      。
(三)依前點規定檢舉、查處非法外國人者,應俟外國人遣返出國,其獎
      勵金始得發放。因特殊法定原因無法出國者,應於獎勵金核發清冊
      備註欄內註明後發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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