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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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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對象
    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
 (一)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或農民保險達三
      個月以上者,無須檢附「退保證明」。
 (二)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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