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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庇護工場,係指提供年滿十五歲以上,具有工作意願而工作能
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以提升其職業能力之工作場所,包括工
廠、商店、農場、工作站 (室) 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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