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本國人至外國就業,得向求職人或雇主收取之 費用標準: (一) 求職人: 1 登記費: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三十元。 2 介紹費: (1) 第一個月工資在基本工資二倍以下者:不得超過第一個月工資 的百分之三。 (2) 第一個月工資逾基本工資二倍以上者: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 求職人雙方議定之。 (二) 雇主:登記費及介紹費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雙方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