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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3 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