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究應由中央 主管機關自行處理,或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宜予定明,以利執行,爰為第二項 規定。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