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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費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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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為辦理本要點之各項作業,相關機關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 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
      1 辦理本要點業務所需經費之編列、撥付及核銷事宜。
      2 辦理本要點業務之宣導。
 (二) 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
      1 按月提供並彙送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就業輔助金領取者名單。
      2 按月查核並彙送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就業輔助金領取者中,有無
        參加勞工保險者名單。
 (三)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健保局) :
      1 提供辦理本要點業務所需年度經費編列之參考資料與數據。
      2 依本要點辦理健保費之查核補助事項。
      3 計算補助費用,按月檢據向職訓局請撥款項及配合辦理核銷。
      4 配合辦理本要點業務之宣導。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公共職業訓練機構:
    輔導及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及參加職業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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