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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配合產業發展趨勢與就業市場需
求,辦理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為明確技能檢定相關授權規定,爰將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委託規定併入第二條之
一統一規範,故刪除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