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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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規費徵收以費用填補與成本回收為計費原則,財政部前於一百十年五月二
十七日函請勞動部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本標準之定期檢討。
二、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變更登記許可之審查費部分,現行收費為新
臺幣二百元,經財政部於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函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
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之收費費額未足敷成本,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定原則,爰修正第二款,調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
記許可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