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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相
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
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其申請聘僱外國
人之名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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